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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FTC更新加密资产FAQ:明确稳定币保证金、代币化抵押品与区块链记录保存指引

导语: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市场参与者部、市场监督部和清算与风险部于9月24日更新加密资产与区块链技术活动常见问题解答(FAQ),就客户资金投资于允许投资的代币化形式、使用区块链技术满足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加密资产作为保证金抵押品等事项给出进一步指引。

CFTC主席塞利格表示:“很高兴看到工作人员更新这些常见问题,这与该机构为加密货币行业提供监管清晰度的持续努力相一致。”

此次FAQ最初于2026年3月20日发布,旨在澄清CFTC工作人员函25-39(代币化抵押品指南)和CFTC工作人员函26-05(数字资产保证金抵押品不采取行动立场)相关主题。更新版对新增或修订内容标注“已更新”或“新增”。

保证金抵押品:稳定币与加密资产规则细化

在保证金抵押品方面,CFTC明确,依赖工作人员函26-05的期货佣金商(FCM)可将客户存入期货、外国期货或清算掉期账户作为保证金的无证券加密资产(包括支付稳定币),在适用折扣后用于担保客户借记或赤字账户余额。

FCM可将自有支付稳定币存入隔离客户账户作为剩余权益,但应按委员会条例1.17(c)(5)计提资本费用;若计提不低于市场价值2%的资本费用,MPD不会反对。该做法与SEC对经纪交易商自有支付稳定币头寸的折扣处理一致。

但FCM不得将自有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非稳定币加密资产存入客户隔离账户作为剩余权益。客户资金也不能投资于支付稳定币;26-05不影响条例1.25允许投资清单。

互换、DCO与资本费用

对于未清算互换,互换交易商不得将加密资产(包括支付稳定币)作为初始保证金或变动保证金交换,因其不在条例23.156合格保证金抵押品清单中。但根据25-39,互换交易商可交换合格抵押品资产的代币化形式,前提是满足监管要求并赋予持有人相同或功能等同的法律和经济权利。例如,在满足条例23.156(a)(1)(ix)等条件下,可使用和接受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作为未清算互换保证金。

在监管资本方面,MPD表示,若FCM对比特币和以太币库存头寸适用20%最低资本费用,对支付稳定币适用2%资本费用,将不会反对,以保持与SEC框架一致。

对于清算所(DCO),其可将加密资产(包括支付稳定币)作为清算交易初始保证金,前提是满足条例39.13(g)(10)关于信用、市场和流动性风险极低资产的要求。DCO需根据条例39.13(g)(12)自行设定折扣,适当降低价值并考虑压力市场条件,且至少每月评估一次。

FCM依赖26-05的条件与报告

FCM在依赖26-05无异议立场前,必须通过WinJammer电子申报系统向MPD提交通知,包括开始接受客户加密资产作为保证金抵押品的日期。初始三个月内,FCM只能接受支付稳定币、比特币或以太币作为客户保证金抵押品,并且只能将自有支付稳定币作为剩余权益存入客户账户。

初始三个月内,FCM还须及时书面通知任何重大运营或系统问题、中断或故障,包括影响加密资产作为客户保证金抵押品的网络安全事件,并按规定提交期货、外国期货和清算掉期账户中持有的加密资产总量报告。三个月后,资产类型限制和重大事件通知要求不再适用,FCM可接受其他加密资产,但须满足26-05适用条件;估值和折扣仍按26-05流程。

代币化允许投资与记录保存

新增FAQ明确,FCM或DCO可将客户资金投资于委员会条例1.25下其他允许投资的代币化形式,前提是:基础资产本身为允许投资;代币化形式赋予持有人相同或功能等同的法律和经济权利;满足条例1.25所有适用条款和条件,包括流动性、集中度、到期时间和工具特征限制;代币化资产由可接受托管机构持有。对于合格政府货币市场基金代币化形式,还需按条例1.26(b)取得基金托管实体书面确认函。

在记录保存方面,CFTC表示条例1.31和45.2在技术上是中立的。记录实体、SEF、DCM、DCO、互换交易商、主要互换参与者及相关交易对手方可利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创建和维护链上记录,前提是能够完全满足记录保存义务。各部不会仅因实体不维护链下版本记录而反对,但若使用公共且无需许可的区块链网络,应建立系统和控制措施,确保在网络或其区块浏览器发生紧急情况或其他中断时,仍能保留并向委员会检查出示相关记录。

总体来看,此次FAQ更新延续了CFTC为加密行业提供监管清晰度的方向,并在稳定币、代币化抵押品及区块链记录保存等关键议题上与SEC等机构保持协调。